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號
原 告 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
法定
代理人 鍾靖鴒
代 理 人 呂佳瑩
被 告 台瑞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建名
被 告 鍾淵欽
上列
當事人間因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
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
參照同
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17,335元),如未依期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湯文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