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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  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   告 楊美容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、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前列全捷建設有限公司、楊美容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  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。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,000 元,惟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2,000 元,尚欠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,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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