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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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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  告 陳美華   告 揚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 應補繳新臺幣10,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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