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3號
原 告 陳美華
被 告 揚翰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玉鳳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,638,900元,應繳
裁判費
新臺幣140,8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
應補繳新臺幣140,33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