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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  告 林喜秋 被   告 金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金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金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09,255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,8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,3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倪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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