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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  告 蘇清池 被   告 喜臻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貞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 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昆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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