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
原 告 劉文宗
被 告 陳家祥
訴訟
代理人 李文平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
被 告 宇笙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金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
幣2,0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840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,000 元
,尚欠新台幣14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
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