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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  告 劉文宗 被   告 陳家祥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  告 宇笙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2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840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,000 元 ,尚欠新台幣14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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