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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  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被  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被  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2,4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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