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
原 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寶珠
被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
被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42,4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湯文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