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2號
原 告 林家慶
訴訟
代理人 陳昭文
律師
被 告 林明正
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
被 告 紅螞蟻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豐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,本院原定民國108年8月23
日下午3時30分
宣判,因案件繁雜之故,茲延長宣判
期日為民國
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