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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和解無效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  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  告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  告 紅螞蟻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,本院原定民國108年8月23 日下午3時30分宣判,因案件繁雜之故,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 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