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華慧德
相 對 人 益鉅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
相 對 人 劉文增
特別代理人 劉啓楨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周香蘭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益鉅
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選任劉啓楨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
人劉文增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之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
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定代理人不能行
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訴
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上開規定並於法人之代表
人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劉文增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
限公司之代理權,本身亦無訴訟能力,
爰聲請選任周香蘭為
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並選任劉啓楨為相
對人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兼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罹患
缺氧性腦病變,不能行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權,
且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法定代理人,相對人劉文
增本身亦無訴訟能力。而周香蘭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
之董事,且為相對人益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文增
之配偶,另劉啓楨為相對人劉文增之子,亦為上開訴訟之
被
告之一
等情,有診斷證明書、公司登記資料、戶籍資料附卷
可稽,應
堪採信。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2條、第51條第1項之規定,爰准許如主文所
示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、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
法 官 鍾志雄
法 官 簡廷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如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