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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  告 悠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姜文婷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被   告 廖麗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。 原告應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前,將本案提付仲裁。 理 由 一、按仲裁協議,如一方不遵守,另行提起訴訟時,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。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不在此限。原告於前項期 間未提付仲裁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。第1項之訴訟, 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,如仲裁成立,視為於仲裁庭作 成判斷時撤回起訴。仲裁法第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簽立之悠活房屋買賣斡旋 金契約約定對被告為請求,依該契約第四條(六)約定「立約 人雙方同意,如因本契約事項所生之一切爭議,雙方合意交 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。」(卷9頁),兩造間顯有仲 裁協議,被告復抗辯聲請本院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,有筆錄可參(卷22頁),原告自承就本案案件事實,目前尚 未提付仲裁(卷24頁原告民事陳報狀),依據前述說明,本院 即應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並命原告於一 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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