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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  告 相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訴訟代理人 賴錫隆 被  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 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應以另案即本院107年度調 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之結果為據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之必要,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 並於109年3月4日判決確定在案,有本院調取之該事件第三 審民事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,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添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