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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  告 王秋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被   告 凌晶足 被   告 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畯源       黃律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 民事庭(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)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