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
聲 請 人 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金龍
代 理 人 謝銘昆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曹庭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鷹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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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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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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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興義益鋼鐵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6年9月18日 │65,583元 │AI 0000000│0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行花蓮分行 │ │ │ │96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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