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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代 理 人 謝銘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「審判長法官湯文章」、「法官曹庭毓」、「法 官簡廷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法官曹庭毓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,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,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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