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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慶豐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色寧 代 理 人 沈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 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銓祥交通股份有│彰化銀行花蓮分│107年2月10日 │46,080元 │MN0000000 │8404-03-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000000-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友銓交通有限公│彰化銀行花蓮分│107年2月10日 │48,330元 │MN0000000 │8404-03-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00000-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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