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
原 告 晉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秀娥
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
律師
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
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
本院
民事庭(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)第二法庭行言詞辯
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