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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  告 晉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被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民事庭(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)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