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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  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  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  訴人新臺幣(下同)5,496,00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本件   上訴書狀未載上訴聲明,核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,175元。茲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完全補正,即駁回上訴,   特此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 法 官 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