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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債 權 人 沈美華 債 務 人 國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壹萬陸仟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     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300000元│     │08月27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7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300000元│     │11月07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3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450000元│     │03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4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300000元│     │03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5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450000元│     │03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6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366000元│     │03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7│新臺幣 │蔡青親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%計算│ │  │350000元│     │03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之利息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