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
債 權 人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旭東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駱駝有限公司、張文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又依
公證法規定得為
強制執行之
公證書具有
執行力,即
得執之以為
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
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兩造間之
租賃契約
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
公證人作成105年度花院民
公孋字第10734號公證書,載明如未依約給付租金,應逕受
強制執行,依
上開說明,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
強制執行,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呂姿穎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