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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駱駝有限公司、張文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,即 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 院發支付命令,為無保護必要,應不予准許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兩造間之租賃契約 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105年度花院民 公孋字第10734號公證書,載明如未依約給付租金,應逕受 強制執行,依上開說明,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,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