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
債 權 人 上昇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玉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
內提出「一、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,二、
提出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,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
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三、具狀更正
相對人(應增列洲義營
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。」;該通知書於108年7月8日
合法送達債權人,
惟債權人只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
,其餘第二點與第三點,
迄今仍未依
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
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呂姿穎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