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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上昇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 內提出「一、請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,二、 提出債務人洲義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,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 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三、具狀更正相對人(應增列洲義營 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。」;該通知書於108年7月8日 合法送達債權人,債權人只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 ,其餘第二點與第三點,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 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