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億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債 務 人 宏興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壹拾柒萬柒仟貳   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     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