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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小調字第 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山 代 理 人 鄒新潔 相 對 人 陳奕鈞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莊瓊瑤 相 對 人 陳詩豪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,出席人 員如下:   司法事務官  陳定緯   書 記 官  呂姿穎   調 解 委員  方明塘委員   調 解 委員  潘健發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  聲請人代理人 鄒新潔   相對人    陳奕鈞   兼法定代理人 莊瓊瑤   相對人    陳詩豪 調解成立內容: 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壹萬貳仟伍佰元,給付   方式: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貳仟伍佰元予聲   請人代理人收受完畢。(簽名:鄒新潔) 二、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。 三、聲請費用各自負擔。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。            聲請人代理人 鄒新潔            相對人    陳奕鈞   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莊瓊瑤            相對人    陳詩豪            調解委員   潘健發            調解委員   方明塘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呂姿穎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。 前項期間,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,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知悉時起算。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, 不得提起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呂姿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