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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調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文炳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建利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調 解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,或因票據發生爭執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 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六紙,金額 共計新臺幣20,500,578元。聲請人否認系爭本票原因關係 存在,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其性質屬確認之訴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且係因票據發生爭 執者,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。聲請人之聲 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