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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調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灣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繡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,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繡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,迄今 相對人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,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,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,堪認為不能調 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 三、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