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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  告 建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融 被   告 曹慧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曹慧莉發支付命令 被告曹慧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,394,822元 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,3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6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