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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  告 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賢 被  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,90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40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