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
原 告 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尚賢
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
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1,0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0,9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40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