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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  告 魯盛翔 法定代理人 魯江平       賴佩秀 訴訟代理人       吳順龍律師       黃佩成律師 被   告 張智然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  告 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伯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      林韋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171,028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,082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,000元, 尚應補繳69,08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