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沈安琪
原 告 于克嫻
被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邱振峰
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之聲明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,111,3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,4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羅仕健
附表:訴訟標的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
(一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占用面積449㎡×
108年1月公告現值21,900元/㎡=9,833,100元。
(二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占用面積378㎡×
108年1月公告現值21,900元/㎡=8,278,200元。
(三)綜合上計:新台幣18,111,3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