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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  告 沈安琪 原   告 于克嫻 被  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振峰 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,111,3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,4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 附表:訴訟標的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 (一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占用面積449㎡×    108年1月公告現值21,900元/㎡=9,833,100元。 (二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占用面積378㎡×    108年1月公告現值21,900元/㎡=8,278,200元。 (三)綜合上計:新台幣18,111,3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