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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葉潤昌 被   告 朱建賢 被   告 向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1,900元,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5,7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,2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