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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  告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碩 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被  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57,746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,4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 尚應補繳新臺幣14,9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