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
原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少宇
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
律師
黃佩成律師
被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
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
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
被 告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冠儒
訴訟代理人 李訓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4,34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187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
10,1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