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  告 胡珮妍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      張照堂律師 被   告 鼎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傑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     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尚應補 繳57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