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號
原 告 胡珮妍
訴訟
代理人 李文平
律師
張照堂律師
被 告 鼎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漢傑
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
吳秋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尚應補
繳57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