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
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星州
被 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蔚
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3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16,147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5,64
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