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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 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被   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蔚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53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,147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5,64 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