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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  告 吳碧月 被   告 東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5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