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  告 富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龍 被   告 游信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8,539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,3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6,8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