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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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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  告 廖如樑 原   告 王廖如雪 原   告 廖惠琴 原   告 陳珠玉 原   告 廖一旭 原   告 廖丁瑩 前列廖如樑、王廖如雪、廖惠琴、陳珠玉、廖一旭、廖丁瑩共同 被   告 國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,1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