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8號
原 告 一路順小客車租賃行
法定
代理人 游蕙蘭
原 告 江瑞滿
上兩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
律師
賴淳良律師
被 告 邱桂香即東祥綠動車業
被 告 弘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,5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