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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  告 一路順小客車租賃行 法定代理人 游蕙蘭 原   告 江瑞滿 上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      賴淳良律師 被   告 邱桂香即東祥綠動車業 被   告 弘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,5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