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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記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  告 陳鄧君怡 被   告 睿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 向花蓮地政事務所塗銷原告隸屬睿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動產經 紀營業員之登記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情形,依上揭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