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號
原 告 沈安琪
訴訟
代理人 吳明益
律師
被 告 海訊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存禮
訴訟代理人 黃春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,790,500元(計算式如附表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95,040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
新臺幣1,0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94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法院
書記官 羅仕健
附表:訴訟標的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
(一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,185㎡×107年1月
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
=9,395,500元
(二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,425㎡×107年1月
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
=10,427,500元
(三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25㎡×107年1月
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
=967,500元
(四)綜合上計:新臺幣20,790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