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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  告 沈安琪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  告 海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存禮 訴訟代理人 黃春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,790,500元(計算式如附表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95,04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1,000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194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羅仕健 附表:訴訟標的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 (一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,185㎡×107年1月    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     =9,395,500元 (二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,425㎡×107年1月    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     =10,427,500元 (三)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面積225㎡×107年1月    公告現值4,300元/㎡×原告沈安琪權利範圍1/1     =967,500元 (四)綜合上計:新臺幣20,790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