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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  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   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   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,640,471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