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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  告 晉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被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3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,496,00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5,450 元,原告僅繳納 3,000元,尚欠 52,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