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號
原 告 晉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秀娥
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
律師
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
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黎鍾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3,0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,496,00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5,450 元,原告僅繳納 3,000元,尚欠
52,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