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號
上 訴 人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進
一、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1,000,000元及其法定
遲延利息,
本件上訴聲明
求為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聲請均
駁回,核
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未完全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並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