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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進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   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 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  幣(下同)1,000,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本件上訴聲明   求為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   駁回,核上開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  如數補繳,逾期未完全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 法 官 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