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弘傳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子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即宜津機車行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