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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豪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合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700元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80萬元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應 徵上訴裁判費13,050元,扣除上訴人繳納之上開8,700元,上訴 人尚應再補繳4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,350元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添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