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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託財產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號 原   告 陳克泉       陳尚昇       陳柏融即蘇弘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      李巧雯律師 被   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