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
原 告 陳克泉
陳尚昇
陳柏融即蘇弘章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明益
律師
李巧雯律師
被 告 陳文彬
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
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
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姿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