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  告 建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融 被   告 曹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 尚有裁判費63,860元未據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5月3日送達,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1紙、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 前開說明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