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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魯盛翔 法定代理人 魯江平 法定代理人 賴佩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然、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,提出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 部分,並命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,846,26 2元,此數額金額即為其上訴利益,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,672 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裕涵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