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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  告 沈安琪 原   告 于克嫻 被  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 繳不足之裁判費171,456元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 原告沈安琪,於108年6月19日送達原告于克嫻,有送達證書 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