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
原 告 沈安琪
原 告 于克嫻
被 告 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方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經
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
繳不足之裁判費171,456元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
原告沈安琪,於108年6月19日送達原告于克嫻,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