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隆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洪福
代 理 人 張淑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
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雅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到
期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黃景富 │花蓮一信自由分│108年1月15日 │24,250元 │R0000000 │1270-9 │
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